《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融資擔保公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2021-02-02 10:36:20
粵金監規〔2020〕1號
廣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地級市金融工作局: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已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司法廳審核,現予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因素等,區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ㄈ┻`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ǘ┙浭〉胤浇鹑诒O督管理局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ㄈ╇[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ㄎ澹┮荒陜葘嵤├塾?次及以上違法行為的;
?。εe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ㄆ撸┓恋K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中依法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
第十二條 一般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般處罰:[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從輕處罰:[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下不含本數;
從重處罰:[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以上不含本數。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為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
第十三條 具有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兩項以上(含兩項)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罰款數額上限頂格處罰。
第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融資擔保公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docx
2.《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典當行政處罰裁量標準》.docx
附件1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融資擔保公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實施主體: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處罰 種類 | 裁量 檔次 | 裁量標準 | 實施 機構 |
1 |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 |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 | 從輕 | 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從重 | 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 | 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從重 | 逾期不改正的,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 | 融資擔保公司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未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 第三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三)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從輕 | 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從重 | 責令限期改正,處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4 | 融資擔保公司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三)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一般 | 責令停業整頓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從重 | 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
5 |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規定備案,或者變更后的相關事項不符合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或者變更后的相關事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 從輕 | 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 ||||||
6 |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 |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從輕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從重 | 責令限期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7 |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一般 | 責令停業整頓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從重 | 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
8 | 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三)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四)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從輕 | 處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 ||||||
從重 | 處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
9 | 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 未報告公司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 | 第四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從輕 |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責令限期改正,處15.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 一般 | 責令停業整頓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從重 | 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
11 | 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應采取的措施 | 第四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二)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三)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span>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從輕 |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責令限期改正,處4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2 | 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的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二)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三)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span>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一般 | 責令停業整頓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從重 | 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 ||||||
13 | 對融資擔保公司處以罰款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處以罰款 |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融資擔保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罰款 | 從輕 | 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
一般 | 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4 | 融資擔保公司違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實施禁業處罰 |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者終身禁止其擔任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一般 | 禁止在5年至10年內擔任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權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