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資擔保協會章程
(2015年9月23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6年9月9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第一次修改,2020年6月18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改,2023年3月31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融資擔保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湖南省融資擔保機構和從事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單位、從事融資擔保工作的有關人士自愿結成的群眾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注冊登記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聯系政府、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的紐帶和橋梁作用,以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湖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本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湖南省財政廳的監督。為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本會加強與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等單位的溝通和聯系。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五一大道3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引導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融資擔保行業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三)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融資擔保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促進擔保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五)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事業、企業等單位的協作,組織會員與境內外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
(六)為本會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咨詢和培訓等服務;
(七)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工作,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八)發揮橋梁作用,收集會員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有關活動。同時也包括接受會員單位委托,開展有關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一)依法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
(二)積極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機構;
(三)與擔保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
(四)各市州融資擔保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愿意承擔會員義務;
(四)融資擔保機構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規范管理制度和較高的管理水平,連續兩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后,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秘書處發給會員牌匾,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行業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積極向本會反映行業各類信息,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以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
(二)嚴重違反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含本數)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屆五年,到期必須如期召開會員大會,完成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ㄒ唬﹫绦袝T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自律制度;
(十)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本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含本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一)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二)組織完成協會的工作計劃和各項任務;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處理由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本數)副會長兼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兼常務理事2/3以上(含本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兼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含本數)代表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選交理事會審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因故暫不能主持工作,要向臨時負責工作的同志作書面委托。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每年接受社團登記機構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屬全體會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表決后,再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副會長兼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31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