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金〔2021〕42號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
2021-08-31 09:16:30
湘財金〔2021〕42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規范全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守主業、聚焦支小支農支新,現將《湖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試行)
湖南省財政廳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績效評價指引(試行)
為規范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守主責主業主場、聚焦支小支農支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9〕64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評價組織及原則
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牽頭組織,各市州和縣市區財政局、第三方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協調配合完成。原則上以一個會計年度為一個完整評價期,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在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和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評價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支新主業、保本微利運營、發揮增信分險作用等政策導向,兼顧健康可持續經營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獲得政策支持、資金支持、薪酬激勵等情況掛鉤。
二、評價范圍
全省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
三、評價指標體系
績效評價指標及其分值由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其對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發揮政策功能和實現可持續經營的重要程度確定。績效評價采取百分制,具體評價指標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堅守融資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支新、主動降費讓利等方面發揮效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戶數。其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三農”主體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
2.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
3.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
4. 當年平均綜合融資擔保(再擔保)費率。
5. 規范收費。除擔保費外,不得以其他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上述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戶數及金額僅統計小微企業和“三農”經營類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小微企業和“三農”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
(二)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拓展和可持續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年末融資擔保(再擔保)責任余額。
2.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
3. 融資擔保(再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
4.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三)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風險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擔保(再擔保)代償率。
2. 撥備覆蓋率。
3. 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其中,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印發后新開展的業務。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應參考當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未依法合規經營,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或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其績效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
(四)體系建設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參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及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合作情況:反映與上級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或者向下參股融資擔保機構、新設分支機構、拓展業務等情況。
2. 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反映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四、評價程序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每年初將本年度經營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通過的年度經營計劃,結合上年度績效評價情況,于3月31日前合理確定各機構的績效評價年度目標值。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基礎評價資料(一式兩份)報送本級財政部門(省屬機構直接報送至省財政廳)。基礎評價資料包括:機構上年度經營計劃、經營情況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級財政部門對照上年度下達的績效評價目標值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于5月31日前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并形成分機構的績效評價報告。各市州財政局匯總轄內機構績效評價報告,于6月30日前報送至省財政廳。
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過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
五、評價結果及應用
績效評價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定等次:
90分≤評價得分≤100分,評定等次為“優”;
80分≤評價得分<90分,評定等次為“良”;
70分≤評價得分<80分,評定等次為“中”;
60分≤評價得分<70分,評定等次為“低”;
評定得分<60分的,評定等次為“差”。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省級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優先開展業務合作、股權投資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可對轄內評定等次為“中”及以上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予以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獎勵等資金支持。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
六、監督管理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基礎評價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報送基礎評價材料中,存在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調當期評價等次一個級別并取消下一年度評“優”資格。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評價標準、計分條件,詳細載明相關評分依據。對于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商業秘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托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績效評價工作有關規定,規范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公開,評價結論客觀公正,保守被評價機構的商業秘密,按時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與相關數據。對參與造假、違反工作規定,造成評價結論失真,泄露被評價機構商業秘密的機構和人員,財政部門將不再委托其承擔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相關業務,并將有關情況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七、其他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及機構特點,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指標分值以及評定等次進行適當調整。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內部績效評價規范。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2、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3、績效評價相關指標計算公式
附件1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一級 | 二級指標 | 參考分值 | 評價標準 | 計分條件 | 績效評價目標值 | 當年完成情況 | 單項評價得分 |
政策效益 (40分)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戶數 | 8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戶數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戶數達到目標值的,得6分;戶數高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比例加分;戶數低于目標值的,按實際完成情況,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 |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金額占比 | 10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金額占比達到目標值的,得8分;占比高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標值的,按實際完成情況,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10分,最低0分。占比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80%。 | | | |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融資擔保金額占比 | 8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達到目標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占比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50%。 | | | | |
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 | 10 | 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不高于目標值 | 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達到目標值的,得8分;費率低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費率高于目標值的,在8 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
規范收費 | 4 | 對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業務,除擔保費外,不得以其他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業務,除擔保費外,未收取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其他不合理費用的,得4分;每收取一筆不合理費用的,減1分。最高4分,最低0分。 | | | | |
經營能力(30分) | 年末融資擔保在保余額 | 8 | 當年年末融資擔保在保余額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年末融資擔保在保余額達到目標值的,得8分;在保余額低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 | |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金額 | 8 |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金額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金額達到目標值的,得8分;擔保金額低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 | | |
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 | 10 | 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不低于目標值 | 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目標值根據機構設立年限、發展現狀等合理確定。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達到目標值的,得8分;放大倍數高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放大倍數低于目標值的,在8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 4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達到或超過100%的,得3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3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4分,最低0分。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 | | | |
風險控制(20分) | 擔保代償率 | 5 | 當年擔保代償率不高于5% | 當年擔保代償率不高于5%,得5分。代償率超過5%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減1分,按比例減分。代償率在5%以內的均應得滿分,不得鼓勵代償率越低,得分越高。經濟下行期內,應適當提高代償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撥備覆蓋率 | 5 | 撥備付覆蓋率不低于目標值 | 撥備覆蓋率高于或等于標準值的,得5分。撥備覆蓋率低于標準值的,在5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
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 10 | 是否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 | 各項業務規范運作的,得滿分。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視嚴重程度,每個事件減1-10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
體系建設 (10分) | 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情況 | 5 | 與上級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以及向下參股擔保機構、新設分支機構及拓展業務等情況 | 完成各項目標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減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銀擔合作情況 | 5 | 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 完成各項目標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減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
最終得分 | |
附件2
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一級 | 二級指標 | 參考分值 | 評價標準 | 計分條件 | 績效評價目標值 | 當年完成情況 | 單項評價得分 |
政策效益 (40分)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戶數 | 8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戶數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戶數達到目標值的,得6分;戶數高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戶數低于目標值的,按實際完成情況,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 |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金額占比 | 12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金額占比達到目標值的,得10分;占比高于目標值的,在10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標值的,按實際完成情況,在10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 | | |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融資再擔保金額占比 | 8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再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再擔保金額占比達到目標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占比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50%。 | | | | |
當年平均融資再擔保綜合費率 | 12 | 當年平均融資再擔保綜合費率不高于目標值 | 當年平均融資再擔保綜合費率達到目標值的,得10分;費率低于目標值的,在10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費率高于目標值的,在10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 | | | |
經營能力(20分) | 年末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 | 4 | 當年年末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年末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達到目標值的,得4分;在保余額低于目標值的,在4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4分,最低0分。 | | | |
當年新增融資再擔保金額 | 4 | 當年新增融資再擔保金額不低于目標值 | 當年新增融資再擔保金額達到目標值的,得4分;再擔保金額低于目標值的,在4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4分,最低0分。 | | | | |
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 | 8 | 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不低于目標值 | 融資再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達到目標值的,得6分;放大倍數高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加分;放大倍數低于目標值的,在6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8分,最低0分。放大倍數目標值根據機構設立年限、發展現狀等合理確定。 | | | |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 4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達到或超過100%的,得4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4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4分,最低0分。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 | | | |
風險控制(20分) | 再擔保代償率 | 5 | 當年再擔保代償率控制在合理范圍 | 當年再擔保代償率控制在上限以內的,得5分。代償率超過上限的,按比例減分。代償率在上限以內的均應得滿分,不得鼓勵代償率越低,得分越高。經濟下行期內,應適當提高代償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撥備覆蓋率 | 5 | 撥備覆蓋率不低于目標值 | 撥備覆蓋率高于或等于目標值的,得5分。撥備覆蓋率低于目標值的,在5分基礎上按比例減分。最高5分,最低0分。 | | | | |
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 10 | 是否存在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 | 各項業務規范運作的,得滿分。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視嚴重程度,每個事件減1-10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
體系建設 (20分) | 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情況 | 10 | 與上級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向下參股機構或拓展業務等情況 | 完成各項目標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減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銀擔合作情況 | 10 | 帶動轄區內融資擔保機構拓展銀擔合作、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 完成各項目標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減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 | | | |
最終得分 | |
附件3
績效評價相關指標計算公式
1、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當年新增小微企業、“三農”和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再擔保)合同金額/當年全部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合同金額。
2、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合同金額/當年全部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合同金額。
3、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當年新增單筆融資擔保合同金額×該筆業務年化綜合費率×年化融資擔保期限)/∑(當年新增單筆融資擔保合同金額×年化融資擔保期限)。
當年平均融資再擔保綜合費率=∑(當年新增單筆融資再擔保責任額×該筆業務年化綜合費率×年化融資再擔保合同期限)/∑(當年新增單筆融資再擔保責任額×年化融資再擔保期限)。
其中,綜合費率包括擔保費、手續費、評審費等。
4、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機構凈資產-對其他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股權投資)。其中,融資擔保在保余額=年末融資擔保在保余額×本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考慮《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中的業務權重。
5、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年末國有資本/年初國有資本×100%。其中,客觀因素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資產評估、上繳分紅、稅收返還、接受捐贈、會計調整等。
6、擔保代償率=當年擔保代償發生額/當年累計解除的擔保金額×100%。其中,擔保代償發生額、解除擔保金額均按本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計算。
再擔保代償率=當年累計發生風險分擔的擔保項目未清償金額(即貸款金額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當年累計備案的融資擔保金額。
7、撥備覆蓋率=(未到期責任準備+擔保賠償準備+一般風險準備年末余額)/年末擔保代償余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