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0-27 15:30:21
HNPR-2021-10017
湘財金〔2021〕37號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修訂《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金融辦,省內各融資擔保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制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要求及我省融資再擔保代償補償工作實際,現對《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9〕64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 由省級財政每年按照全省融資擔保機構上年末在保余額的5‰計提(同時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共同管理。資金主要用于對湖南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再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業務發生的風險分擔予以補償。
第二章 支持范圍、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對象為湖南省內注冊的融資擔保公司和省內注冊的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所發生的融資擔保業務。本辦法支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僅限于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具體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貿易融資及綜合授信等行業監管部門核定的銀行貸款擔保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小微企業主,以及與前者規模相當的、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三農”,是指經工商登記的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區域)企業以及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行業及農產品加工、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的企業,以及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還包括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創業創新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創業創新的取得人社部門等認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取得農業農村部門等認證的農村“雙創”園區(基地)、取得科技部門等認證的孵化機構和眾創空間、取得工信部門等認證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從事創業創新的科研人員、歸國和外籍人才,為創業創新提供支撐的科技園區、“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載體。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7號)明確的5大領域8個產業,40個重點方向下174個子方向、近4000項細分的產品和服務,并以取得國家各級發改部門立項或認定為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金額是指擔保合同約定的主債權金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再擔保,是指納入省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公司履行代償責任后,省再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比例對其給予風險分擔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是指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規定的借款人融資提供擔保后,被擔保主體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償還融資,融資擔保公司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補償,是指對省再擔保公司在為再擔保體系內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的代償進行風險分擔后給予的補償的行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再擔保業務代償率,是指當年累計發生風險分擔的擔保項目未清償金額(即貸款金額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占當年累計向省再擔保公司備案的融資擔保金額的比例。
第十條 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融資擔保公司和項目須同時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融資擔保公司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湖南省依法注冊,經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營業務,經營1年(含1年)以上,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經營情況正常。
2、所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業務監管規定,按要求計提風險準備金,不違規經營和超范圍對外投資,無非法集資行為,未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或受到監管部門處罰但已整改到位。
3、融資擔保公司的上年度再擔保業務代償率一般不超過5%。
4、公司以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市場主體為主業,以一個合作年度為單位,新增再擔保備案項目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80%,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
5、接受省、市(州)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按要求定期報送財務數據及業務信息。
(二)融資擔保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對應業務應為新發生的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已納入再擔保體系,不包括房地產、個人購房或購車等消費提供的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對投資機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資產公司等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
2、新發生的融資擔保項目符合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界定標準,且單戶融資擔保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3、融資擔保項目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2%。
4、代償補償申報金額應真實準確,按債務人未清償本金(含債權人承擔部分)申報。
第十一條 代償補償機制和標準
對于省再擔保公司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的再擔保業務,省再擔保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含)以內的部分,由省級及以上財政等部門單位、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20%、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省再擔保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5%(含)的部分,由省級及以上財政等部門單位、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10%、省財政承擔2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農擔公司)納入我省再擔保體系,湖南農擔公司符合要求的融資擔保項目發生代償后,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5%(含)以內的部分,省級財政等部門單位按照20%(其中,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第十二條 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牽頭推出的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等再擔保創新產品,再擔保業務代償率上限及計算方式、代償范圍、風險分擔比例等要求按照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相關規定執行。對于符合條件的批量擔保項目發生代償后,省級財政按照省再擔保公司承擔風險比例的50%給予補償。
第三章 代償補償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再擔保風險責任分擔程序。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代償后,定期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再擔保公司申請代償分擔。
第十四條 省再擔保公司申請省代償補償資金程序。符合申請代償補償基本條件的再擔保業務,由省再擔保公司按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報代償補償項目,并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且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并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申報項目是否符合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和條件。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相關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等。
第十六條 項目公示。對審查通過的代償補償項目,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確定擬補償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安排方案。擬補償項目通過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對于省再擔保公司申請的代償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審查確定的資金安排方案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撥付代償補償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追償。融資擔保項目代償由融資擔保公司負責追償,代償項目追償所得款在扣除代償利息和必要追償費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省再擔保公司負責督促融資擔保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收到追償返還款后按原分險比例上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應返還省級財政部分,每年定期與省級財政進行往來賬款核對。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在獲得風險責任分擔資金后應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及時繳回追償收入。
第二十條 代償補償項目損失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最終損失的核銷,按《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省再擔保公司應于每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代償補償項目具體情況、代償補償項目的追償及損失情況、上年度再擔保業務開展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每年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督。代償補償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金〔2020〕15號)同時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