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金〔2020〕15號 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1-02 16:00:46
湘財金〔2020〕15號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金融辦,省內各融資擔保機構:
為規范我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9〕64號)等文件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了《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湖南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9〕64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 由省級財政每年按照全省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在保余額的5‰計提(同時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共同管理。資金主要用于對湖南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再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業務發生的代償和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農擔”)直接代償予以補償。
第二章 支持范圍、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對象為湖南省內注冊的融資擔保公司和省內注冊小微企業、“三農”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所發生的擔保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小微型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范圍是指《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20〕15號)規定的農業生產(包括農林牧漁生產和農田建設)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產業融合項目(指縣域范圍內,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農資、農技、農機,農產品收購、倉儲保鮮、銷售、初加工,以及農業新業態等服務的項目)。農戶認定標準按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政策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的“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認定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再擔保,是指納入省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公司履行代償責任后,省再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比例對其給予風險分擔的法律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是指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規定的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后,被擔保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償還融資,融資擔保公司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的行為。本辦法支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僅限于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具體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貿易融資及綜合授信等行業監管部門核定的銀行貸款擔保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補償,是指對省再擔保公司在為再擔保體系內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的代償進行風險分擔后給予的補償,以及對湖南農擔直接代償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九條 申請代償補償的融資擔保公司和項目須同時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融資擔保公司申請風險責任分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湖南省依法注冊,經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營業務,經營1年(含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停業轉向。
2、所開展的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按要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不違規經營和超范圍對外投資,無非法集資行為,未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3、融資擔保公司的上年度再擔保合作業務代償率一般不超過5%。
4、公司以服務小微企業、“三農”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業,小微企業、“三農”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融資擔保責任金額占比不低于80%,其中單戶500萬元及以下融資擔保責任金額占比不低于50%。
5、成立2年以上(含2年)的融資擔保公司的放大倍數(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平均凈資產)原則上不低于2倍,在此期間增資的按增資前情況進行核算。
6、接受省、市(州)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按要求定期報送財務數據及業務信息。
(二)申請代償補償的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對應業務應為新發生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三農”(含農戶)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已納入再擔保體系,且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要求,不包括房地產、個人購房或購車等消費提供的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對投資機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資產公司等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
2、新發生的融資擔保項目符合小微企業、 “三農”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界定標準,且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1500萬元。
3、融資擔保項目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2%。
4、項目申報代償補償金額應真實準確,并在扣除客戶保證金、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和其他途徑已追回的金額、同期已取得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各類融資擔保專項補貼資金后,按實際承擔的代償本金申報。
第十條 湖南農擔申請的代償補償項目應符合第九條相關規定,且應符合國家農擔聯盟合作業務分險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項目代償補償機制和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項目發生代償后,上年度備案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以內的部分,按約定由省級及以上財政和省再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20%、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上年度備案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5%的部分,按約定由省級及以上財政和省再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2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10%、省財政承擔5%、省再擔保公司承擔5%)、5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對湖南農擔向國家農擔聯盟備案的再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后,上年度備案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以內的部分,省財政按照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上年度備案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3%-5%的部分,省財政按照5%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第十二條 對合作銀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放大倍數,以及對小微企業、“三農”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在進行代償補償時予以傾斜。
第三章 項目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再擔保風險責任分擔程序。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發生代償后,定期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再擔保公司申請代償分擔。
第十四條 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申請省代償補償資金程序。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再擔保項目以及湖南農擔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由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上年度代償補償,并按規定報送相關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并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申報項目是否符合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和條件。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相關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等。
第十六條 項目公示。對審查通過的代償補償項目,由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確定擬補償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安排方案。擬補償項目通過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對于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申請的代償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審查確定的資金安排方案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分別向兩家公司撥付代償補償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追償。融資擔保項目代償由融資擔保公司負責追償,省再擔保公司對納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公司的追償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考核。代償項目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應按照代償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收到追償后應按原分險比例在15個工作日內上繳省級財政。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在獲得風險責任分擔資金后應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及時繳回追償收入。
第二十條 代償補償項目損失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最終損失的核銷,按《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應于每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代償補償項目具體情況、代償補償項目的追償及損失情況、相關審計報告等,省再擔保公司報送的報告中還應包含對再擔保體系內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指導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每年在省再擔保公司和湖南農擔自評的基礎上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代償補償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